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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胜任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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